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实施办法
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原则及规定
二、确保计量准确,决不坑害消费者,差一赔十。
三、确保退换货自由,对顾客在本商场所购商品感到不满意,按国家新“三包”规定和金城退换货制度,及时给予退换。
(一) 退换货原则
1、凡在金城购买的商品,若出现质量问题,凭购物发票在十天内给予换货、退货;在一个月内给予换货。
2、凡对在购买的商品感到不满意,在商品保持原质原样,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,凭购物发票十天内给予退换(以退换当日挂牌价为准,有优惠的冲抵优惠额,已兑奖的收回奖品,下同)。
3、黄金、铂金饰品退换货时,凡超过十天,按规定收取加工费(黄金7.00元/克,铂金20.00元/克)。
(二) 不在退换货范围
1、小票注明为处理品的。
2、无发票或发票私自涂改的。
3、票、物不相符的。
4、人为损坏,不能保持原质原样的。
5、按国家有关规定,不能退换货的:烟酒、食品、饮料、化妆品、珠宝、K金饰品、钟表、内衣、内裤(质量问题除外)。
四、确保顾客明明白白消费,商品明码实价,如实全面地介绍商品,引导顾客正确选购。
五、确保服务质量,切实为顾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售前、售中、售后服务。
(一) 咨询导购服务。
(二) 免费广播找人服务。
(三) 捉差监督投诉服务。
(四) 提供针线服务。
(五) 公用电话服务。
(六) 经理值班服务。
(七) 礼品包装服务。
(八)大家电商品城区内免费送货、安装、调试服务和集团消费送货上门服务。
(九) 黄金加工、钟表维修服务。
(十) 有厂方承诺的,严格执行厂方承诺,实行先行负责制。
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内部处理办法
一、退换货的基本原则是“退换货与购物一样自由”。
二、因假冒伪劣商品而导致退换货,实行“假一赔二”,赔款金额由商场经理和进货人承担。
三、因计量失误而导致退换货,实行“差一罚十”,罚款金额由责任人承担50%,柜长承担30%,商场经理承担20%。
四、因不如实介绍商品性能,误导消费者而导致退换货,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。
五、因正常比例范围内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退换货,造成损失由商场与厂方协商自行解决。因非正常范围内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退换货,造成损失由商场经理和进货人承担。
六、退换货应解决在柜台、商场。因推诿、拖延而使顾客投诉到总服务台或领导,对责任人给予10—100元罚款,投诉到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,对责任人给予100—500元罚款和行政处罚。
七、退换货实行“一次退换解决制”,不让顾客跑二遍腿,跑二遍腿的给顾客的士费,由责任人承担。
八、对退换货存在疑问,商场无法辨别把握的,可提交督导部认定处理。
九、退换货的最高裁定权力机构为督导部。督导部的裁决和认定各商场必须无条件执行。
鞋类商品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实施办法
确鞋类商品质量责任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本着高于国家和市“三包”标准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“三包”即指包修理、包更换、包退换。鞋类商品一律实行“一鞋一票”的销售管理制度。凡因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到金城实行“三包”。
二、修理权限及期限
1、自出售之日起,天然革皮鞋、旅游鞋(帮面主要部位天然皮须占90%)两个月内,非天然革鞋一个月内,发现掉跟、掉眼、脱线、脱胶的,实行免费修理。对免费修理商品的期限为7天。
2、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取到修复商品时,每延误一天按商品原值10%给予补偿。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原价值。
3、凡属质量问题,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,给予退换。
三、更换、退换范围及期限
1、属于消费者选择不当,但未经穿后,保持原质原样,不影响第二次出售的,自出售之日起十日内可予免费更换或退换。
2、从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,因质量问题发生断底、断跟、断腰铁、断邦面、断邦脚,严重脱硝、严重掉浆(1平方厘米以上)的,可予免费更换或退换。
四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实行“三包”
1、标明“处理品”的;
2、无购物发票的;
3、发票私自涂改的;
4、票、物不相符的;
5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的;
6、超过“三包”期限的。
服装类商品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实施办法
一、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,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。
二、正确介绍商品使用维护事项、洗涤方法。
三、商品自购买之日起出现质量问题,十天内包退包换,一个月内包换,如无同类商品,可调换其它商品或退货。
四、消费者选择不当,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在10日内商品保持原质原样,各类商标、吊牌完整,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,可以换货退货。
五、双方对商品质量存在异议时,以纤检所检验结论为准,检验费用由错方承担。
六、免费提供针线、裤子扦边,大批量集团销售送货上门服务。
七、下列情况不实行“三包”:
(一) 发票注明为处理品的;
(二) 无发票或发票私自涂改的;
(三) 票物不相符的;
(四) 人为损坏,不能保持原质原样,影响第二次销售的。
家电商品“不满意就退换”实施办法
二、商品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,不能保证实施“三包”的商品,不得销售。
三、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、换货或退货,一个月内(30日)可以选择修理、换货,一个月以上至“三包”期内只能修理(退货折旧率按国家新“三包”规定执行)。
四、在三包有效期内,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修理者(经认可修理资格)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,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。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,也可调换其它商品。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五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,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,因厂方未供应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在修理状况中注明,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。
六、商品出售时,应开箱检验、正确调试、介绍使用维修事项、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,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。
七、大件商品,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。
八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实行三包,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:(一)消费者因使用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(二)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;
(三)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;
(四)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商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;
(五) 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
(六)发票注明为处理品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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